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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原则:
     通过信访渠道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问题是您的合法去权利。

     遵守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《北京市信访条例》等法规依法信访是您的义务。

     信访请按问题管辖,
     自下而上逐级进行。

     反映全体意愿,
     请选派代表(不超过5人)。

     依法受理群众信访问题,
     是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 。

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:

第六条 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
(一)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;
(二)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;
(三)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;
(四)对反映的问题,要求解决或者答复。

第七条 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法章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权利;
(二)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,不得进行诬告陷害;
(三)遵守接待场所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爱护公共财产;
(四)服从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的处理决定。

第八条 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。
       通过书信反映问题,应当签署真实姓名,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。申诉、控告、检举信应 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、蛋、住址和基本情况。 走访反映问题,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,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问题。

第九条 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,可以通过书信形式,需要当面反映的,应当推选代 表进行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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